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976号
罪犯林巨章,男,1970年4月26日生,汉族,吉林省东辽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7日以(2001)辽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巨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2月1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吉高刑执字第9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7年9月24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长刑执字第335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10年5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161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9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98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林巨章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7月1日晚11时许,该犯在东辽县家中因琐事与妻子发生口角,进而对妻子进行殴打,其妻跑到后院的弟弟家中,弟弟见姐姐被打,便在自家门前对其进行指责辱骂,该犯恼羞成怒,持西瓜刀进入妻弟家用刀砍妻弟左胸致被害人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三监区参加平缝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4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林巨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巨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