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建国行贿、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6:2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终字第00211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建国,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洮南市,汉族,硕士研究生,原系吉林省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局长,户籍地四平市。因涉嫌犯行贿罪、受贿罪,于2013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辩护人闫忠海、刘巍,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建国犯行贿罪、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德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吕建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慧颖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吕建国及其辩护人刘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2011年下半年至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吕建国在担任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局长期间,为在职务上能够晋升,同时感谢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兼主任杨某某的支持和帮助,先后两次送给杨某某美金1万元、现金人民币2万元。

二、被告人吕建国在担任吉林省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局长期间,利用负责管理开发区支付动迁款、收缴土地出让金、协调外地企业到开发区缴税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08年至2013年2月,先后收受四平市德泷房地产公司等单位的现金人民币53.3万元。

1.2012年7、8月份,被告人吕建国为四平市德泷房地产公司经理姜某某筹集玺泷明都项目土地出让金时提供了帮助,在姜某某的办公室收受姜某某送给他的现金20万元人民币。

2.2013年春节前,在被告人吕建国的帮助下,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时将欠李某甲的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400万元予以归还,后被告人吕建国在办公室内收受李某甲人民币5万元。

3.2009年7、8月份,被告人吕建国帮助四平市天诺经贸有限公司法人张某某办理了一般纳税人的审批等手续,其在张某某的车里收受张某某人民币5万元。

4.2011年6月份,被告人吕建国将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融资平台四平瑞德投资有限公司的评估业务交给吉林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后其收受该公司经理孙某某人民币2万元。

5.2009年夏天,被告人吕建国为四平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性质的变更上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的经理怀某某人民币1万元。

6.2011年6、7月份,被告人吕建国为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归还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欠款提供帮助,后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的经理顾某某人民币1万元。

7.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吕建国为四平市勇仲燃气有限公司协调办理了税务、工商、规划等部门审批手续,后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理刁某某人民币1万元。

8.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吕建国为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支付四平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动迁补偿款提供帮助,后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理刘某某人民币1万元。

9.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吕建国将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帐户设在邮政储蓄银行四平支行并开展存款业务,其在办公室收受该行职员岳某某人民币1万元。

10.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吕建国为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支付四平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动迁补偿款上提供帮助,后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理吴某某人民币3000元。

11.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吕建国以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名义通过四平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主任赵某某协调外地企业到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缴税约100万元,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奖励四平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主任赵某某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吕建国多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某某人民币5万元。

12.2009年、2010年末,被告人吕建国在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区地税局发奖金上给予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地税局局长马某甲人民币共计2万元。

13.2008年、2009年末,被告人吕建国在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区国税局发奖金及拨付经费上给予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国税局局长邢某某人民币共计2万元。

14.2010年,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在吉林银行四平市中央东路支行开设帐户并进行存款业务,2010年至2012年6、7月份,被告人吕建国收受该行行长李成忠人民币7万元。

上述原判认定的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到案经过、立功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户籍证明等书证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吕建国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行贿罪。被告人吕建国在纪检委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待了大部分受贿事实和全部行贿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吕建国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赃款已被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适用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第六十七条一款【自首】、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计算与折抵】之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吕建国有期徒刑七年;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吕建国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上诉人吕建国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吕建国有自首、立功情节,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积极返赃,原判量刑畸重。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合议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

一、行贿的事实及证据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吕建国行贿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兼主任杨某某的事实清楚,并有在第一、二审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杨某某证言。主要内容为:2011年春节前,吕建国到我办公室给我送来2万元人民币,被我日常消费了。这之前吕建国曾和我说想让我提拔他,我答应了吕建国,并和四平市财政局局长李云飞说过吕建国提职的事,李云飞答应让吕建国到市财政局提职,因我案发,吕建国提职的事没解决。2011年,我到美国、加拿大出国考察前或后,吕建国给我1万美金,这钱我送给朋友了。吕建国给我1万美金前后,和我说想让我帮他提拔到副处级,我答应了,并向市里相关部门和领导打招呼了。但副处级提职属于市委常委统一管理,不是我们开发区和我个人能决定的,需要合适的机会,所以,吕建国至今没有得到提拔。

2.上诉人吕建国供述。主要内容为:2011年下半年,我提正科已经六七年了,一直想提副处,想给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杨某某送点钱,让他提拔我,我准备了七八万元人民币,到银行兑换了1万美元,杨某某出差回来,我到杨某某的办公室给了杨某某。到我接受调查前,开发区没研究过我提拔的事。2011年快过年时,我到杨某某办公室给杨某某送了2万元人民币。因为杨某某对我工作挺支持的,为了感谢杨某某。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上诉人吕建国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二、受贿的事实及证据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吕建国收受四平市德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人民币53.3万元的事实清楚,并有在第一、二审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证明》。证实姜某某系四平市德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2.《四平市德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证实注册资金800万元,全部由股东出资;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四平市德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阚小波,成立时间:2010年7月12日。

4.《批复》。证实玺泷名都住宅项目承办单位为四平市德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占地12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建筑约6万平方米;建设地址为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红路南52号地;建设时间为2012年4月至2016年10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实2012年8月14日、11月20日,四平市德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红路南52号地土地使用证。

6.《请款报告》。证实四平市德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缴纳土地价款并请款7 078万元。

7.《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取单。》证实四平市德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地块)需要缴纳8 150万元。8 150万元中含2 095万元土地出让金。

8.《缴款书》。证实2012年7月2年、2012年8月5日,四平市德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土地出让款人民币8 150万元。

9.投资协议、借款协议。证实2009年10月12日,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简称管委会)与四平市北方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换热器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红路以南、兴平路以西6万平方米工业地块以零出让金出让给换热器公司,换热器公司借给管委会人民币900万元。借款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0.吉林银行汇款凭证、记账凭证、现金支票、对账单。证实2009年10月12日,换热器公司转账给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人民币500万元;2012年12月28日、2013年1月23日,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将换热器公司借给的人民币500万元、利息人民币400万元归还给换热器公司。

11.《档案登记资料》。证实2007年6月至2008年6月,张某某系四平市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天诺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12.《资产评估报告书》。证实经吉林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8日;四平市瑞德投资有限公司资产评估价值人民币40 029 743.40元。

13.吉林银行补充报单回单。证实2011年5月30日,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将人民币8.38万元评估费转账给吉林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4.汽油费、高速公路费票据、记账凭证。证实2011年5月16日至6月27日,吉林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花费交通费、汽油费人民币2万余元。

15.《查询通知书》、《说明》。证实2011年6月3日,孙某某从建设银行卡转入吕建国银行卡人民币2万元。

1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四平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宏卫。

17.《关于变更用地性质的请示》。证实四平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平市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发地块由工业用地转为商业有地。

1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四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顾某某。

1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四平市勇仲燃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刁某某。

2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四平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

21.《 土地使用权证书》。证实四平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房地产。

22.《营业执照》、《任职文件》。证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负责人陈某某。

23.《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6月27日、8月5日、2012年8月31日,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平市分行设立三个专用账户。

2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四平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吴某某。

25.《情况说明》。证实2010-2011年,四平市地税局办税服务中心协调交叉缴税的企业到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缴税,总税款100万元。

26.关于对四平市地方税局务征收分局予以嘉奖的决定、《记账凭证》。证实四平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奖励四平市地方税局务征收分局人民币35万元。

27.《证明》。证实2008年9月至今,赵某某任四平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主任。

28.《情况说明》。证实2004年10月至2010年2月,马某甲人任四平市地税局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

29.嘉奖决定、明细表。证实2009年、2010年,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给四平市红嘴开发区国税奖励。

30.《情况说明》。证实2006年2月至2009年6月,邢某某人四平市国税局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长。

31.嘉奖决定、明细表。证实2008年、2009年,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给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发奖励。

32.《营业执照》、《任职文件》。证实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央东路支行负责人李某乙。

33.《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四平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央东路支行日均存款人民币717 463 083.24元。

34.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5月3日,上诉人吕建国主动到有关部门交代收受多人贿赂及行贿的事实。2013年5月12日,侦查机关询问姜某某,姜某某交代给吕建国20万元的事实,2013年7月5日,侦查机关讯问吕建国,吕建国才交代收受姜某某20万元的事实。

35.《情况说明》、吉林省代收罚款专用票据。证实上诉人吕建国受贿赃款53.3万元已被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收缴,并上缴德惠市财政局。

36.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文件。证实上诉人吕建国出生于1970年7月26日,2008年5月23日至捕前系吉林省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局长。

37.《立案决定书》、《提请立案报告》。证实2013年9月27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李云飞受贿事实立案侦查,2013年9月29日,李云飞因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二)证人证言

1. 证人姜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四平市德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了玺泷明都小区,应缴净收益和前期费用9 590万元,因我公司资金紧张,我只交给开发区财政局2 512万元,余款7 078万元没交。当时我找到吕建国帮忙筹措,后吕建国帮我交了7 078万元的土地费用,条件是办下来的土地使用证要给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抵押贷款。2012年8、9月份,我在我的办公室给吕建国20万元。

2.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09年10月12日,我们换热器公司与管委会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红路以南、兴平路以西6万平方米工业地块以零出让金出让给我方,我方借给管委会人民币900万元,借款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按协议,我公司将第一笔本金人民币500万元转账到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账户后,管委会没按协议提供给我公司土地,我找管委会要500万元及利息,2012年末至2013年春节前,吕建国将500万元本金和400万元的利息归还给我公司。2013年春节前,我到吕建国办公室给他5万元。

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四平市天诺经贸有限公司成立过程中,吕建国帮我公司办理过一般纳税人的审批,为了表示感谢,2009年夏,我给吕建国5万元。

4.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吕建国把四平市瑞德投资有限公司的评估业务介绍给我,约定评估价8万余元,我公司按照程序对四平市瑞德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后,吕建国把评估费转到我公司账上,后我用汽油费和高速费从公司报销了2万余元存到我的建行卡上,2011年6月,我提出2万元转到吕建国的建行卡上。

5.证人怀某某证言。证实我任四平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2009年夏天,我们公司在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迎宾豪庭小区,征用的土地原来是工业用地,后来变为商业用地,由于土地性质发生变化,我公司应补交土地出让金,但我公司没按规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只是按照当初与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的协议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我找吕建国说了这件事,吕建国没坚持,也没让我公司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为了感谢吕建国,我到吕建国办公室给他1万元。

6.证人顾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6、7月份,我去吕建国的办公室和他说开发区管委会欠我公司土地出让金1040万元的事,让吕建国帮忙,如开发区管委会有钱了,让吕建国告诉我一声,我好向开发区管委会要钱,吕建国同意了,我就给吕建国1万元。

7.证人刁某某证言。证实我公司成立时,税务、工商、规划一些部门的手续都是吕建国帮助协调和办里的。为了感谢吕建国,2011年春节前,我在吕建国办公室给他1万元。

8.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我们企业在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搞棚户区房地产开发,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定期给我们拨付工程款和动迁款,为了财政局能尽快拨付工程款和动迁款,2012年春节前,我到吕建国办公室给他1万元。

9.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在我们行有两个专户,未了感谢吕建国往我们行存钱,并且希望他们财政局以后多向我们银行存款,2012年春节前,我安排我公司部门经理岳某某,以绩效奖金的名义,给吕建国送去1万元。

10.证人岳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春节前,我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平分行行长陈某某安排我给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局长吕建国送去1万元,是以我名下绩效奖金的名义支取的。

11.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末,我公司借给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款2 300万元,当时我公司要给农民工开资紧张,需要200万元,我向吕建国提出返还200万元,在吕建国的帮助下,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返还给我200万元。为了感谢吕建国对其公司的工作支持,2013年春节前,在吕建国的办公室,我给他3 000元。

12.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至2011年,吕建国让我帮协调把有交叉缴税的企业向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倾斜一下,可让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多得一些税款,然后,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奖励我们四平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一些办税经费,我同意后,我协调一些企业到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缴税100万元左右,后吕建国以奖励的形式给我们中心二三十万元办税经费。为了感谢吕建国,我分几次用票据从我们中心将5万元报出来送给吕建国。

1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至2011年,我们开发区实行“总部经济”时提出发展“税源型经济”政策,对缴税企业给予政策倾斜,这项工作具体由吕建国负责。因四平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主任赵某某协调企业到我区缴税,我区奖励该中心35万元。

14.证人马某甲证言。证实2009年、2010年,四平红嘴开发区给我们地税局发奖金后,我代表我们开发区地税局以过年的名义,分别从开发区给我们地税局的奖金中提出来1万元给吕建国,两年共计2万元。

15.证人邢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2009年,四平红嘴开发区给我们国税局发奖金后,我代表我们开发区国税局以过年的名义,分别从开发区给我们国税局的奖金中提出来1万元给吕建国,两年共计2万元。

16.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在我们行开立基本户,因存款额度比较大,作为对存款大户的奖励,按照绩效账户0.1%的比例,从2010年初至2012年6、7月份,分十五六次给吕建国单位7万元。

17.证人马某乙证言。证实吕建国在任吉林省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局长期间交给过我一些钱,但我不知道是什么钱,我也没问过,交给我多少钱我也不记得。这些钱有的存在银行里,有的平时花了。

(三)上诉人吕建国供述。内容为:2013年5月3日我到吉林省纪委说明自己的问题。四平市德泷房地产公司竞买玺泷明都小区土地,由于缺少竞买保证金,公司董事长姜某某找我帮忙借款,我帮联系了吉林银行中央东路支行副行长马一宁后,姜某某自己找的马一宁,通过民间借贷借到1 000万左右。在玺泷明都小区办理土地手续时,姜某某让我帮忙交8 000万元全价款的价差,为此,2012年7、8月份,在姜某某的办公室,姜某某给我20万元感谢费,我将20万元分存到建行我的卡内,后又分几次从卡中提出来给了我妻子马某乙。

2013年2月春节前,换热器公司经理李某甲到我办公室给了我5万元。2010年,李某甲准备在我们开发区建一个换热器厂,交了500万元土地征地款,并和管委会签了协议,如一年内开发区不能将建厂的土地提供给李某甲建厂,管委会按民间最高利率支付给李某甲利息,后因管委会违约,2012年末至2013年2月,管委会给李某甲本金500万元和利息400万元,李某甲感谢我给我5万元。

张某某在我们开发区注册了四平市天诺经贸有限公司,我帮助他办理了一般纳税人的审批,为了感谢我,2009年7、8月份,张某某在他的车里给我5万元,回家交给我妻子马某乙了。

我给吉林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联系了在四平市的审计业务,因为我给揽活,2011年6月3日,吉林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经理孙某某,给我的建行卡汇了2万元奖励费,回家交给我妻子马某乙了。

2009年夏天,在我的办公室,我收过四平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怀某某人民币1万元。四平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用我们开发区土地,当时是工业用地,后来变成商业用地,由于土地性质发生变化,怀某某应补交土地出让金,但怀某某没按规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是按照当初与开发区签订的协议价格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我没坚持原则,没让怀某某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为感谢我,怀某某给我1万元。这钱我拿回家交给我妻子马某乙了。

我们开发区管委会欠四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开发区管委会何时有钱,顾某某让我帮忙通知他一声,他好找开发区管委会领导要钱。2011年6、7月份,四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顾某某到我办公室给我送来1万元,交给我妻子马某乙了。

我帮助四平市勇仲燃气有限公司经理刁某某协调办理税务、工商、规划等部门的手续,为了感谢我,2011年春节前,在我办公室,刁某某给我人民币1万元,回家交给我妻子马某乙了。

四平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地过程中,动迁款由我们财政局支付,为了能够尽快支付动迁款,2012年春节前,刘某某到我办公室给我1万元,回家交给我妻子马某乙了。

我们开发区财政局在邮政储蓄银行四平支行有两个专户,陈某某为了感谢我往他们银行存钱,并希望我们财政局以后多向他们银行存款,2012年春节前,邮政储蓄银行四平支行行长陈某某派他的一名女员工到我办公室给我送来1万元钱,回家交给我妻子马某乙了。

四平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地,动迁款是由我们财政局支付的,为了能够尽快支付动迁款,2013年春节前,四平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吴某某到我办公室给我送来3000元,被我花了。

2010年至2011年,经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杨某某同意,我以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名义,通过四平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主任赵某某协调外地企业到我们开发区缴税100万元左右,开发区管委会奖励四平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35万元,赵某某为此分几次给我好处费共计5万元,钱给我妻子马某乙了。

2010年、2011年末,我们开发区给区国税局、地税局发奖金,地税局局长马某甲以过年的名义分别从开发区给他们的奖金中每年提出1万元,两年共计2万元给我,钱让我平时花了。

2010年、2011年末,我们开发区给区国税局、地税局发奖金,国税局局长邢某某以过年的名义分别从开发区给他们的奖金中每年提出1万元,两年共计2万元给我,钱让我平时花了。

2010年至2012年6、7月份,我们财政局在吉林银行四平市中央东路支行开设基本账户,由于开发区存款额度较大,作为对存款大户的奖励,吉林银行四平市中央东路支行行长李成忠分十五六次给我共计7万元,给我妻子马某乙了。

我以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名义给时任四平市财政局局长李云飞送过26万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上诉人吕建国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吕建国在担任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局长期间,为了晋职,并感谢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兼主任杨某某的支持和帮助,送给杨某某美金1万元、人民币2万元;利用其负责管理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支付动迁款、收缴土地出让金、协调外地企业到开发区缴税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四平市德泷房地产公司等单位人民币53.3万元的事实,上诉人吕建国供认,并有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原判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上诉人吕建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行贿罪和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吕建国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待了全部行贿事实和大部分受贿事实,对其交待的行贿事实和大部分受贿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吕建国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立功;吕建国犯罪所得赃款已被全部追缴,对其依法可减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吕建国及其辩护人提出吕建国有自首、立功情节,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积极返脏,原判量刑畸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对吕建国的自首、立功、犯罪所得赃款已全部被追缴、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已充分予以认定,并依法对其适用减轻处罚,原判对其量刑并无不当,对吕建国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应予支持。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芶穗宁

代理审判员  臧万成

代理审判员  齐东雷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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