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占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6:2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终字第00247号

原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于2013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胡延祥,吉林起兮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宽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胡延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4)宽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福庆

代理审判员  王 卓

代理审判员  龙 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裴铭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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