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树彬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6:1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525号

罪犯张树彬,男,1990年7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以(2011)浑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树彬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张树彬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7月2日21时许,张树彬伙同王晓涵预谋抢劫单身女子,在白山市浑江区东苑小区广场附近,张树彬尾随带黄金项链的被害人郭某,上前用拳头击打郭某后脑部一拳后上前拽背包,郭某反抗,张树彬便将其黄金项链拽下后逃走。7月4日,张树彬与王晓涵将所抢项链销赃后所得赃款被挥霍。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5100.00元;2010年7月至8月,该犯单独或伙同他人钻窗入室盗窃13起,盗得现金、手机、家用电器等物品。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后整理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85.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3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树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主犯,犯数罪,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树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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