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善龙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6:18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529号

罪犯张善龙,男,1988年4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人,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以(2011)靖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善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张善龙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2月3日凌晨1时许,罪犯张善龙于同村村民白某、赵某在白某家玩斗地主,张善龙输了七十多元钱没钱不玩了,被害人于某的丈夫冯某开出租车后赶到的又继续玩,张善龙就回家了。凌晨3时许,张善龙用迷彩服蒙面持菜刀闯入于某家中,以没钱回家为由向于某要一百元钱。于某没有找到钱,张善龙将仿三星803型手机一部抢走,价值人民币45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圆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43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善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善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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