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946号
罪犯李学庆,男,1970年2月4日生,汉族,黑龙江省虎林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7日以(1998)白中法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学庆犯抢劫罪、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9月2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吉高刑执字第74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6年1月24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刑执字第186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9月4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长刑执字第309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5月1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扫字第130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李学庆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学庆于1998年1月至4月期间,先后4次伙同他人合谋持尖刀、胶带等作案工具在洮南市、白城市、山东省莱西市等地抢劫出租车,采取持刀威逼,将被害人捆绑的手段抢得车三辆、手机等物品共计人民币191000元。该犯在被追捕过程中窜至镇赉县被害人张某家中用刀逼住被害人作人质抗拒抓捕。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三监区参加清扫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1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6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学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数罪,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学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