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715号
罪犯王亚民,男,1972年8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初中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以(2012)宽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亚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王亚民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2007年01月30日因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原判认定,2011年5月至7月间,王亚民在长春站前、辽源、哈尔滨等地以大仙算命须女友给买金戒指、项链等金首饰才能保命及生病住院、接待师傅、师姐、路费、租房费等虚构理由,十一次骗取被害人韩某现金及金饰品折合人民币92800元。又于2011年7月11日、20日,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现金5000元及千足金项链一条、千足金项链坠一个(价值人民币7515元)。案发后收缴该犯现金5900元、价值人民币6492元金戒指一枚及手机、钱包各一个已返还被害人韩某,价值人民币5183元金项链挂坠一个返还被害人陈某。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后勤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2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045.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亚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恶性较深,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亚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