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士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6:1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523号

罪犯刘士伟,男,1978年11月7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2007)二中刑初字第23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士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人民币545000元。因本人上诉、同案上诉、民事判决原告方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以(2008)高刑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031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刘士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麻雅军因与被害人葛某(男,殁年26岁)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与2006年10月8日21时许,伙同孙建国、刘士伟等人在北京市某餐厅包房内与葛某进行商议。其间,因认为葛某有欺诈行为,五人先后用拳、脚及手掌击打葛某的脸部、头部及身体,麻雅军用皮鞋击打葛某头部数下,刘士伟、于丽文分别用膝盖猛撞葛某头部。后将葛某带走再次对其进行殴打。次日零时许孙建国等人赶到,于丽文将葛江华提起后放下,致葛头部撞击到沙发上的金属管,孙建国用沙发靠垫闷堵葛的脸部。上述行为致葛某机械性窒息合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圆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9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士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恶性较深,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士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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