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6:1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695号

罪犯孙野,男,1992年6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普通高中肄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以(2012)朝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野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孙野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06月28日20时许,孙野、高明事先预谋抢劫后,与在网上认识的卖淫妇女董某某联系,按照董某某提供的地址,二被告人来到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万达广场1号公寓1711室,入户后,孙野持刀威胁被害人董某某,随后二人用胶带将被害人董某某捆绑,并对其进行殴打、灌酒、恐吓。孙野指使高明强行与董某某发生性关系,随后将被害人董某某的400余元和两部手机抢走。价值人民币620元。综上,孙野、高明抢劫款、物折合人民币1000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返还被害人。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一线落纱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48.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孙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数罪,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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