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544号
罪犯张宏博,男,1988年1月2日生,满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以(2007)伊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宏博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031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张宏博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1月份,郑经成、张宏博、常学志纠集在一起,预谋组织妇女到外地挣钱,同年12月6日,张宏博以请吃饭为由将伊通县虹桥歌厅服务员周某骗出,三人强行用出租车将周某带至大连市旅顺口某按摩中心,郑经成的女友商某随同前往。次日,在三人租住的旅店内,张宏博、郑经成要求周某去卖淫,周不同意,二人将周殴打,迫使其同意卖淫,随后二人又强行将其奸淫。之后,周某、商某二人开始在按摩中心从事卖淫活动。同年12月11日下午,郑经成潜回伊通县,通过张某将伊通县某歌厅服务员李某骗出,用出租车带至公主岭一旅店。当夜李某趁机逃跑,被郑经成追回并殴打,在旅店内郑经成以同意发生两性关系让回家相要挟,将李某奸淫。次日郑经成同常学志将李莹带至按摩中心。当晚在三被告人租住的旅店内,张宏博强行将李某奸淫。之后李某在按摩中心从事卖淫活动。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九监区参加勤杂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229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5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宏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宏博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4年1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