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保国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6:1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524号

罪犯韩保国,男,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2007)西刑公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保国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检察机关抗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4日以(2007)四刑终字第58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韩保国犯抢劫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032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韩保国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1月下旬,韩保国伙同刘晓亭及周海洋开车到山西省河津办事,因返程路费不足,经过预谋,以暴力恐吓手段将被害人慎某、卫某分别挟持到车上,强行带回四平。在返程途中未出山西省地界时,以威胁手段强抢卫某现金255元及手机,抢走慎及现金250元及手机一部,并强迫慎某采取欺骗手段让其男友将700元汇入银行卡中由韩保国取出。2006年11月24日晚,刘晓亭、韩保国在四平市白天鹅会馆包间内分别将慎某、卫某强奸。2006年11月底至2006年12月1日,该犯及刘晓亭以语言威胁二被害人在四平市洗浴等地多次进行卖淫活动,获利3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圆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90.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韩保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主犯,犯数罪,恶性较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保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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