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350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350号
罪犯牟政才,男,1984年9月14日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以(2013)绿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牟政才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牟政才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6月的一天,罪犯牟政才从吴某处得到线索称在长春市绿园区万盛理想国有一吸毒人员,并将此情况告知了李勇。第二天牟政才伙同他人在万盛理想国小区门口见面,此时被害人王某从该小区出来,便上前将被害人拽到车上并给其戴上手铐。李勇、牟政才冒充是禁毒警察,问被害人是否吸毒,并以送被害人去公安机关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20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圆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72.5分。该罪犯30岁,其妻保障其生活,农安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对其帮教,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围。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该犯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牟政才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