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520号
罪犯杨凡,男,1987年4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10)白山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58444元。因本人上诉、同案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9日以(2010)吉刑三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杨凡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3月31日23时许,周宇、杨凡等人酒后来到白山市一网吧,周宇因双脚放在过道对面的电脑桌上,挡住过道,对进出过道的申某造成不便。与申某一同来上网的被害人李某见状,便与周宇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中,周宇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折叠刀,照李某上身连刺数刀。这时,杨东升、杨凡也冲上去帮忙殴打被害人。杨凡用随身携带的铁制工艺斧子砍李某的腿部,杨东升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匕首照李某上身连刺两刀。被害人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该犯承担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圆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42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杨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