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512号
罪犯冷斌,男,1979年6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7日以(2004)德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冷斌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3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1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长刑执字第444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1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038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冷斌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2003年01月22日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原判认定,2004年5月30日晚,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后持刀侵入德惠市胜利街东风一社杨某家中,将杨某夫妻二人捆绑,并持刀将杨某扎伤,抢劫人民币200余元、各类香烟7条、大鹅15只、鸭子5只等价值人民币689元;2004年5月至6月间该犯又伙同他人在德惠市边岗乡太兴村等地盗窃鸡鸭等财物4起。该犯系累犯,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该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6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冷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且是主犯,犯数罪,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冷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