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昌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6:14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字第01897号

孙昌胜

法院名称于原判宣告日期作出了原判案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昌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否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写明主刑的刑种、刑期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及其刑期)。……(写明上诉、抗诉后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和执行中的刑种、刑期变更情况)。执行机关……(写明机关名称)于××××年××月××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简述执行机关所提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写明确认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应予减刑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罪犯姓名和对其减刑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袁丽范

审判员  李晓春

(院印)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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