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秀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6:1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541号

罪犯赵秀峰,男,1972年6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临江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以(2009)临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秀峰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赵秀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1996年06月20日因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原判认定,2008年10月,赵秀峰与被害人刘某相识,同年11月开始同居。双方在非法同居期间经常争吵打架。2009年6月7日晚20时许,赵秀峰下班回家,因被害人没有做饭发生争执,赵秀峰对被害人头部、面部及身体部位实施了拳打脚踢,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当晚被害人出现呕吐,6月9日15时许,赵秀峰见被害人伤情严重,遂搭乘出租车将被害人送往江源区人民医院,被害人于途中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九监区参加看护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88.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赵秀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有前科,恶性较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秀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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