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孝良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6:1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690号

决定书

罪犯王孝良,男,1986年10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小学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以(2010)榆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孝良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46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于2014年12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王孝良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

本院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申请撤回对罪犯王孝良的减刑申请。

本院认为,该犯因出现殴打同犯的严重违纪行为,净月监狱申请撤销该犯的减刑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王孝良的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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