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玉梅予以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6:1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184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184号

罪犯徐玉梅,女,1968年4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11)吉丰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玉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徐玉梅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徐玉梅、王德波经预谋后,于2011年9月30日12时许伙同他人制造被抢劫的假象,企图非法占有本单位的供热费、物业费等资金212966元,案发后,全部赃款追缴返还被侵占单位。其丈夫郑某某自愿作为罪犯徐玉梅的监督联系人,并负责其生活。吉林市丰满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评估意见,通过走访,该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假释。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8月26日获得表扬,获得考核积分244.7分。该罪犯46岁。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徐玉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是偶犯,在利用职务的便利而贪财,走向犯罪,原审中能够认罪,且犯罪所得全部追缴,在入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综合评判,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玉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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