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纪松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6:1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长刑执字第0821号

罪犯高纪松,男,1991年4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1日作出(2010)长刑二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纪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于2014年3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高纪松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纪松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已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高纪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纪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