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067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67号
罪犯李丽,女,1968年9月6日生,汉族,吉林省和龙市人,中专文化,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和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丽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李丽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丽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李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丽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