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027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27号
罪犯汪占军,男,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东辽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北郊监狱服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7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占军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北郊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汪占军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占军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6000元,符合假释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汪占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汪占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7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