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彦卫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6:1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083号

罪犯郑彦卫,男,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北郊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海刑初字第2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彦卫犯合同诈骗、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2万元。被告人郑彦卫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一中刑终字第4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北郊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郑彦卫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彦卫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财产刑1.2万元。

本院认为,罪犯郑彦卫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彦卫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4年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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