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770号
罪犯关盼,男,1987年10月1日生,满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新康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 日作出(2011)吉中刑初字9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盼犯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新康监狱于2014年1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新康监狱服刑认为罪犯关盼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关盼在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关盼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关盼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4年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审 判 员 李晓春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