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应燕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6:0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046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46号

罪犯姜应燕,女,1973年9月7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绿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应燕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姜应燕的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长刑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姜应燕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应燕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姜应燕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应燕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年月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四年一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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