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36号
罪犯金晓燕,女,1985年8月3日生,无国籍人,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9日作出(2007)延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晓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2354号刑事裁定依法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金晓燕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晓燕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3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金晓燕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晓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36号
罪犯金晓燕,女,1985年8月3日生,无国籍人,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9日作出(2007)延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晓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2354号刑事裁定依法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金晓燕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晓燕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3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金晓燕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晓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