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殿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6:0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136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136号

罪犯阚殿洪,男,1962年10月11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公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阚殿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阚殿洪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四刑终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阚殿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兴业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兴业监狱认为罪犯阚殿洪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阚殿洪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阚殿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阚殿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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