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路海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6:0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016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16号

罪犯丁路海,男,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抚松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露水河林区基层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露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路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丁路海的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白山分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路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北郊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北郊监狱认为罪犯丁路海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路海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丁路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路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7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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