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鑫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6:0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142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142号

罪犯张广鑫,男,1980年9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2日作出(2012)桦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广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兴业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张广鑫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广鑫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符合假释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张广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广鑫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 笑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