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060号
罪犯王利刚,男,1991年1月6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1)二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利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北郊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王利刚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利刚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王利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利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3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 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