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希彬减刑裁定书

2016-07-15 05:58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152号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长刑执假字第152号

罪犯全希彬,男,1963年1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2)德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全希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兴业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全希彬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全希彬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万元,符合假释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全希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全希彬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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