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5:5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556号

罪犯衣军,男,1979年11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2009)海刑初字第2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衣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衣军的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4日作出(2010)一中刑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4年1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衣军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衣军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衣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衣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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