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野减刑一案裁定书

2016-07-15 05:5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431号

罪犯马野,男,1986年6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3日作出(2009)四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吉高法刑执字 第50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马野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在2008年1月1日上午,与被害人黄莹莹相约在四平市铁西区一招待所见面,二人在床上唠嗑,被害人想自杀,马野帮助其自杀,用尖刀刺被害人左胸腹部数刀,致被害人死亡。马野自杀未遂,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民事部分达成谅解协议。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三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7月31日获得表扬1次,2013年2月5日获得表扬1次,2012年8月9日获得表扬1次,2012年1月11日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1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马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28年10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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