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铁强减刑一案裁定书

2016-07-15 05:5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459号

罪犯刘铁强,男,1971年3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8日作出(2001)长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铁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2月1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吉刑执字第7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2006年12月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刑执字第432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10年9月2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刑执字第307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刘铁强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1994年10月16日20时许,伙同吉某等三人在长春市重庆路一“迪士高”舞厅里与吉某的旧怨李某相遇,并发生厮打,该犯见吉某被刺伤,便冲上前刺李某胸、腹、背数刀,致其死亡,致郑某重伤。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十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309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铁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但该犯致一死,一重伤,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铁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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