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475号
罪犯梁希和,男,1966年11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9日作出(2002)松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希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7921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9月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刑执字第48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2008年8月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长刑执字第315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11年12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435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梁希和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4年8月20日被害人酒后到被告人哥哥家养鱼池与其哥哥争吵并厮打一起,被告人哥哥被打伤,于是被告人纠集他人手持木棒、电工使用得拉杆等工具一起围攻被害人先后对被害人头部击打数次至被害人死亡,民赔79210元。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十四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7月31日获得表扬1次,2013年2月6日获得奖励1次,2012年8月9日获得奖励1次,2012年1月13日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14分。该犯本次考核期内,在监月消费13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梁希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但该犯致人死亡,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希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