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揣志刚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5:48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719号

罪犯揣志刚,男,1990年5月14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小学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以(2013)榆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揣志刚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揣志刚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01月21日10时20分许,榆树市公安局交警队民警孟某某、伊某某,协警陆某某、陈某,在执勤时发现一辆银灰色无牌奇瑞轿车停在榆树市圣安医院对面路上,伊某某、陆某某下车对其进行检查,二被告人拒绝检查强行开车逃离,致使站在该轿车前面的陆某某趴在车机盖上被强行带走,交警伊某某等人驾车追赶并向其喊话命令停车,被告人陈亮在副驾驶位置上不让停车,揣志刚驾车逃跑,车辆行驶至黑大公路与向阳路交汇处时,陆某某借机下车,致使陆某某手部受伤。陆某某被强行拖带5000米距离,二被告人驾车继续逃跑,当逃至南建材南100米左右处,将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左侧倒车镜壳体撞碎,后二被告人逃至南建材附近一个雪堆处,弃车步行逃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六监区参加横机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表现良好,获得考核积分7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揣志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揣志刚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4年1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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