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子仪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5 05:47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宽刑初字第447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子仪,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无固定住所。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0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公诉刑诉[2014]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子仪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子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子仪在2014年5月29日、6月18日,以给被害人姜某某、王某某批发30部苹果5手机和1部三星2014手机为名,骗取姜某某、王某某合计人民币114500元。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子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姜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子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叶子仪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子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叶子仪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四千五百元返还被害人姜某某、王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屹红

人民陪审员  宋亦文

人民陪审员  丛富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俊琦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