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崔林假释-刑事裁定书(假释用)

2016-07-15 05:4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040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40号

罪犯崔林,男,1989年6月3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延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延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北郊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崔林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林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万元,符合假释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崔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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