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宝库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2016-07-15 05:3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640号

罪犯赵宝库,男,1961年4月6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小学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以(2012)南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宝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于2014年12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赵宝库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1999年04月13日因抢劫罪判处有期以上徒刑十一年。原判认定,被告人赵宝库.董春生于2011年7月8日至11月8日间以能买到汽车厂废钢板需交抵押金的名义,需交装车费和雇车费的名义,以还需要装车费的名义,以提货需要给人送礼的名义,让李老四故意撞被害人张万安,后以董春生帮张万安打架将李老四扎伤需要拿钱‘摆事’的名义,在长春市南关区平治街一家人旅店,长春大街蝶恋花舞厅旁胡同先后六次诈骗被害人张万安,诈骗数额共计人命币63500元,案发后,部分赃款被收缴并返还被害人,其余赃款全部挥霍。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八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61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74.6元。有左侧股骨头坏死。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赵宝库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有犯罪前科,且犯罪次数多,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宝库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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