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辉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2016-07-15 05:3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631号

罪犯林辉,男,1960年6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以(2012)榆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辉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没收非法所得4000元本次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于2014年12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林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林辉通过榆树市个体医生林晓东介绍,为不具有医师资格证的十人购买十份医师资格证,此十人将购买的医师资格证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从事医疗工作。后经在国家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查询无信息。被告人林辉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八监区参加文化教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0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林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