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辉方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2016-07-15 05:3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488号

罪犯赵辉方,男,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5日以(2007)绿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辉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1月1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385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赵辉方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7月,被害人孙广伟岳父沙成宝因经济问题被昌邑区检察院审查,孙广伟找赵辉方帮忙,赵辉方谎称能找人办成此事,于2004年8月30日,9月21日先后两次诈骗孙广伟人民币11万元。2005年9月至10月中旬,以谎称能办理上大学为由,先后三次在吉林大学会馆前、汽车厂工商行附近、绿园区同心花园附近,诈骗李丛林人民币共计14万元。赵辉方先后共计诈骗25万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三监区参加包装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89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29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赵辉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诈骗犯罪数额巨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未积极履行财产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辉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