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633号
罪犯乔增林,男,1980年4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初中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长高开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增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账款已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因本人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以(2013)长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于2014年12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乔增林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2003年06月01日因抢劫罪判处有期以上徒刑五年。原判认定,被告人乔增林、孙洪伟于2011年10月下旬晚上19时许,在长春市建工集团吉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倚澜观邸小区工地20号楼地下室,盗窃该公司用工具顶丝30个后,又于当晚22时许,伙同被告人刘双、王亮在同一地点盗窃卡扣800个。经估价人民币1020元;被盗卡扣价值4740元。2012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乔增林、孙洪伟经预谋盗窃后,在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倚澜观邸小区7号楼二单元一楼、19号楼地下车库,多次盗窃长春轻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放的建筑用工具卡扣500个。价值2975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单位。系累犯。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八监区参加生产一线手工制作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66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286.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乔增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且犯罪次数多,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乔增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