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智浩假释-刑事裁定书(假释用)

2016-07-15 05:3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345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345号

罪犯郑智浩,男,1993年5月26日生,汉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以(2012)朝少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智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峰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郑智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郑智浩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赵怀宇伙同该犯郑智浩于2011年5月20日,窜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东苑社区,将被害人蒋凌洪的黑BLF115号红色众泰微型吉普车盗走。后以四千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智博,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0107万元,案发后,该车被收缴并返还给被害人。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32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5000元。该罪犯21岁。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郑智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智浩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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