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昌令假释-刑事裁定书(假释用)

2016-07-15 05:3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356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356号

罪犯杨昌令,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初中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农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昌令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于2014年12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杨昌令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12年5月在农安县华家镇望龙村梁油坊屯的三块基本农田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共计29580株,被公安机关铲除,未流失社会造成危害。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二监区参加生产一线 案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57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该罪犯44岁,其妻越柏凤保障其生活来源,吉林省农安县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假释监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该犯涉毒犯罪,社会危害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昌令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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