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兴亮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2016-07-15 05:3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470号

罪犯王兴亮,男,1988年3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2008)朝刑初字第6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兴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27000元。因同案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以(2008)二中少刑终字第20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1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158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王兴亮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月26日11时许,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持刀入室抢劫手机店,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抢走店内人民币200余元、移动电话机15部(价值共计人民币10953元)、移动电话充值卡等物。另2007年3月至5月间,伙同他人采取持刀威胁、殴打、捆绑,等手段入室抢劫多起。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83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11.2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兴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多次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兴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