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476号
罪犯李想,男,1984年11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日以(2007)二中刑初字第14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2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437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12月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355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李想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金树影、李想、马树欣及李庆阳等人因收购暖气片的问题与马井文发生矛盾。后经预谋于2006年10月25日14时许,由马树欣驾车遇到马井文,双发发生口角。后李想、李庆阳等人欲将马井文挟持上马树欣驾驶的汽车,因马井文反抗,遂对马进行殴打。期间,金树影持刀猛刺马右大腿疏导,致马井文右侧股动脉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二监区参加辅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42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严重暴力犯罪,犯罪结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