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满阳假释-刑事裁定书(假释用)

2016-07-15 05:3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357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357号

罪犯赵满阳,男,1995年5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初中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以(2013)朝少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满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于2014年12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继清出庭履行职务,长春市净月监狱刑罚科滕志洋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赵满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赵满阳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伙同他人于2012年7月19日2时许,在本市绿园区博众新城一烧烤店内,致使被害人张某某腹部闭合性损伤致脾破裂、腹腔积血,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伤残等级为六级。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满阳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事实,有坦白情节,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应减轻处罚。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七监区参加生产一线坐垫编织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63分。该罪犯19岁,其父亲赵占春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德惠市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赵满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满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0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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