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486号
罪犯王立伟,男,1983年6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1日以(2009)德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立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1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157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王立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月27日晚,被害人高齐酒后到其姐夫王玉坤(被告人王立伟的父亲)家,因琐事与王玉坤发生口角,继而从厨房取刀欲扎王玉坤,被在场人拉开。之后,王玉坤下楼离开,被害人高齐也来到楼下,见到王玉坤后即上前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立伟用从高齐手中夺得的一把尖刀将高齐身体多处扎伤。随后,王立伟与王玉坤一同将高齐送往德惠市人民医院抢救,后高齐在医院死亡。经德惠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高齐系因锐器伤致心脏破裂而死亡。罪犯王立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王立伟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且其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9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立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立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