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晓鹏假释-刑事裁定书(假释用)

2016-07-15 05:3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340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340号

罪犯周晓鹏,男,1978年1月26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以(2012)白山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晓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峰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周晓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周晓鹏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3月24日18时左右,该犯因琐事与任宝钢发生争吵,在他人劝说下任宝钢离开小卖店。当日19时许,任宝钢持刀再次来到郑鹏家小卖店,随即周晓鹏与任宝钢厮打在一起,周晓鲲见状便持刀参与厮打,用刀把。砸任宝钢头部,又用刀捅任宝钢背部三刀。二人将任宝钢打倒后被他人拉开,离开现场。任宝刚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案发后,该犯自首,民事部分与被害方达成协议,且取得了被害方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09.5分。该罪犯36岁,其父保障其生活,白山市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假释。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周晓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晓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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