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485号
罪犯姜大强,男,1992年6月21日生,汉族,吉林省临江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7日以(2011)白山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大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3459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姜大强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31日19时许,与被告人姜大强曾有矛盾的赵琪得知姜大强所处的位置后,与赵强、孙晶、朱佳文等找到姜大强。赵强与姜大强发生争吵,并乘姜大强与围观人员争执时照姜大强后背踹一脚,姜大强与赵强、赵琪发生厮打。在厮打中,姜大强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中赵强胸部三刀,刺中赵琪左肩部、左肢和右肘。赵强的叔叔赵玉平发现赵强与姜大强殴斗后赶到现场,与姜大强厮打过程中,被姜大强刺伤左肩背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强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心脏,导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被害人赵琪、赵玉平的损伤系轻微伤。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00.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姜大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大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8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