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光成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2016-07-15 0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863号

罪犯罗光成,男,1985年10月12日生,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以(2012)四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光成犯抢劫罪、盗窃罪、偷越国(边)境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罗光成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2008年因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以上徒刑四年。原判认定,该犯于2011年6月27日21时,在四平市铁西区持刀抢劫被害人孙某挎包一个,抢走人民币700余元及手机一部,2011年6月8日在四平市铁东区抢夺被害人王某挎包一个,取走包内人民币3000余元,2011年6月5日在四平市夺走被害人邢某皮包一个,拿走包内人民币600余元,2011年6月16日在四平市盗窃摩托车一台,价值人民币3995元。在2011年5月20日和1998年、2007年三次从朝鲜偷渡到中国境内。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七监区参加缝纫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22.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9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罗光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且犯数罪,主观恶性较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光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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